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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第 24 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