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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71 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