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3 條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第 214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 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