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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之方向及時 程辦理;其擬先行訂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為之: (一)機關名稱及組設規劃符合本院組織改造方向。 (二)經政策評估有先行推動之必要性。 (三)報經本院核定或經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