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第 233 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