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 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 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第 33 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 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 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