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 1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 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