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8 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 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 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 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9 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 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