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 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醫師公 會、技師公會等職業團體。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指除前項外 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或相關法律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事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