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 41 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 43 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 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 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