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