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