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第 23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 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保證金或擔保之繳 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請檢 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其程序、應備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