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