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 20 條
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 自申請日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