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5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 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