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 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 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 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5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 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