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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1 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
時,由國庫支付。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第 24 條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
第 46 條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