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第 510 條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