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更 新地區劃定或舉辦公聽會後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後, 向本府申請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二)由執行機關依公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實際需要辦理,並逕由本府 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