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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 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第 25 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第 26 條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第 26-1 條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