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