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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7 條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
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
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第 38 條
農地重劃完成後,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
應檢查一次以上,並管理、維護之。
重劃區內之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鄰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
,發現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