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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