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定之。
第 4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 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