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 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 ,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