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 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