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第 93-1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
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