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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2 條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
。
第 9 條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