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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