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第 19 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 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