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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