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 4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