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 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5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