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