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4 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 25 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