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商業之分支機構,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下列 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支機構名稱。 二、分支機構所在地。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核准或廢止登記後,應以副本抄送 本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