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