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 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