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