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 條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 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第 413 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 為裁定。
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 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 之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