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 364 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第 368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