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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68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