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8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