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