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 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第 54 條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