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第 22 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 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第 23 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 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 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 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