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 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 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 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