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 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 意見後,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 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