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 59 條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 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 87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 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 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 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